【2015新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的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四行“利润总额”内。
印花税 (掌握) ★ | 3.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 a.载有金额的凭证,采取比例税率。有五档:1‰、0.5‰、0.3‰、0.1‰和0.05‰。 b.无法计算金额,或金额作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凭证,采取定额税率,按件缴纳。 4.免征印花税的范围: 1)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2)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4)国家发放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6)财政部批准允许的其他凭证。 |
【2015新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的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四行“利润总额”内。
预计利润率的确定 |
a.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 ≥3% |
b.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 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 | ≥20% |
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 | ≥15% |
位于其他地区的 | ≥10% |
| | |
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批文,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送批文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