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法(重点

知识点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熟悉★)

(一)民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

(二)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自诚禁”)

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公序良俗原则、4.自愿原则、5.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知识点二、民事法律关系(熟悉★★)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由民法确认、调整、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3构成

主体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
至少两个主体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

民事主体间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标的。标的包括:
1.----有形存在、人力可以支配、具有经济价值;
2.行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提供咨询服务、房地产估价、运输、保管等
3.智力成果----无形资产,如专利权。

内容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

分类标准

具体细分

 

1)按权利标的的不同性质分

财产权(物权、债权)

财产权一般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

2)按权利的作用分

支配权----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请求权----权利主体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形成权----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抗辩权----不同意他人的请求,而提出证据加以抗辩的权利。

 

2. 民事权利的保护2方式

公力救济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

自力救济

正当防卫、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

1.概念:法定或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为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违反民事义务,要承担民事责任。

2.分类:

积极义务、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指需要义务人以作为来完成的义务,如交货付款义务;消极义务是指需要义务人以不作为来完成的义务,如禁止义务。)      
  主要义务、附随义务;
  约定义务、法定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不得一房二卖,属于民事义务中的积极义务。(    )  2011真题)

【答案】×

知识点三、自然人、法人、合伙(熟悉★★)

(一)自然人(公民)

民事权利能力

含义:法律赋予的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一般权力能力(从出生至死亡享有、人人平等)

2.特殊权力能力(死后仍然受保护:著作权、名誉权)

民事行为能力

含义: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独立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自己劳动为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

 

◆监护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和自愿监护。

◆宣告失踪和死亡:

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2的;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的,因意外满2的。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其失踪、死亡的公告。

 

(二)法人——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民事主体

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法人。

4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合伙

两个法律特征:(1)具有团体性;(2)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务。

 

知识点四、民事法律行为(熟悉★)

1.定义: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成立要件:

a.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

b.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内容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额外条件:如抵押,还须理抵押登记。

3.无效民事行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知识点五、代理(掌握★★★)

(一)概念
  代理人以他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该他人(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

【举例】甲委托乙代其购买商品房,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是被代理人,乙是代理人,丙是第三人。由此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由甲承受。

(二)代理的分类

1.根据代理权发生的依据不同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来自法律的规定)

指定代理(法院或单位)

2.根据代理关系

本代理

复代理

3.根据代理人为一人或数人的不同

单独代理

共同代理

4.根据代理事项的不同

民法上的代理(委托签合同----民法)

诉讼法人的代理(打官司----诉讼法)

 

三)代理关系(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1.代理人与被代理之间的关系,为内部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为外部关系;

3.被代理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为外部关系。
(四)代理权、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遵守两个原则:

1.维护被代理人最大利益;

2.不得滥用代理权。

知识点五、代理(掌握★★★)

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是(    )

2011真题)

a.指定代理    b.委托代理   

c.双方代理    d.法定代理 

【答案】c

知识点六、诉讼时效(掌握★★★)

(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a.短期为1,包括以下几种: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b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延长

人民法院根据特殊情况可以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诉讼时效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1真题)

a.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

b.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也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c.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  

d.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2   

e.诉讼时效的中止,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

【答案】ac 

 

知识点七、承担民事责任有以下10种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下列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2009真题)

a.罚款

b.吊销证照

c.赔偿损失

d.赔礼道歉

e.停止侵害

【答案】cde

第三节 合同法(重点)

知识点一、合同法概述(掌握★★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4特征

1)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3)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

4)具有法律效力。

2特征

1)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合同中有约定,按合同内容处理;没有约定,按法律);(2)以平等协商、等价有偿为原则。

(三)合同的分类

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

特定名称

典型合同(有名合同):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买卖、借款等

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买卖、租赁等

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为从合同中得到

的利益支付代价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

物为要件

诺成合同:也称不要物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如委托代理合同

实践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可成立;如保管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

的形式才能成立

要式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如必须书面形式。

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不需要采用特定形式。可口头可书面。

是否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

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借款合同

从合同----不能单独存在,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抵押合同,因为借款合同才产生抵押。

 

知识点二、合同订立(熟悉★★★)

 

合同的订立程序

要约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意思内容具体明确;

2)经承诺,按意思办,受该意思约束。

【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的、不具体的,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

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商业广告。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

承诺

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到达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    ) 

【答案】√

知识点三、合同的效力(掌握★★★)

合同生效应具备3条件

1)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5情形

【相关链接】无效民事行为7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知识点四、合同的履行(熟悉★)

合同约定不明确,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知识点四、合同的履行(熟悉★)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知识点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略)

知识点六、违约责任(掌握★★★)

(一)违约责任定义与违约形式:

1.含义: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2.违约形式:预期违约、实际违约

(二)违约承担4方式:

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

3.给付违约金:事先约定;低于损失的,可请求增加;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减少;

4.定金罚则:违约时,给付定金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王某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购房合同,房屋总价款为300万元,并交付定金75万元。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再履行合同,则应返回王某( )万元。(2009真题)

a.75  b.120  c.135  d.150

【答案】c

【解析】300×20%=6060×2=120120+15=135

如卖方违约,其应向王某支付双倍定金即120万元作为补偿,并返还从75万元中扣除60万元定金后的剩余15万元。

【辨析1】预付款与定金的区别:预付款是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合同不履行时返还;不存在丧失或双倍返还;

【辨析2】违约金、定金不能同时并用,选其一;由守约方选择。

【辨析3】定金责任不同于赔偿损失:二者分别执行;二者之和超过标的物价值总和时,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第四节  物权与债权(次重点)

知识点一、物的种类(掌握★★

(一)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严重减损其经济价值的物,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 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需要经过登记

动产:可以移动并且不损毁其经济价值,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经交付而变动;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

 

(三)主物和从物

 

(四)原物孳息

孽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

天然孳息:自然属性获得的收益----动物生了小动物;

法定孳息:依法获得----银行利息、租金

()特定物和不特定物

 

(六)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知识点二、物权概述(掌握★★★)

(一)概念: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排他的权利。同一物不能有内容不相容的两种以上的物权并存。

(二)物权分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如,所有权

他物权----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抵押权。

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质权----动产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本身就独立存在

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主物权)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依附于债权而存在。

4所有权和限制物权

所有权

限制物权:可以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立权利,从而限制了所有权的效用,称为限制物权。如,用益物权(典型的为地役权)、担保物权。

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2011真题)

a.抵押权    b.质权    c.地役权    d.留置权 

【答案】c

(三)物权的效力
  (1)排他性;
  (2)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特例是“买卖不破租”。

相同物权,先成立的优先于后成立的。

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时,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如,抵押物权与所有权并存,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3)追及效力:物权成立后,不管到哪里、到谁手里都有权追回。

(四)物权的3特征:

1)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来定;不能由民事权利主体随意创设;

2)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变动、取得必须公开;不动产采取登记;

3)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如,取得担保物权后即可对抗第三人的一般债权。

已抵押的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后,即可对抗第三人的一般债权。( )(2009真题)

【答案】对

知识点三、所有权(掌握★★★)

原理: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4项权能;

共有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对同一项财产的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在,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知识点四、用益物权(掌握★★★)

1.概念:对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特点:(1)标的----动产、不动产;(2)他物权;

3占有、使用、收益,重在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3.用益物权4分类:

image003

抵押权属于他物权,也属于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2012真题)

【答案】×

【解析】抵押权属于他物权,但不属于用益物权

知识点五、担保物权(掌握★★★)

(一)担保物权概述
  1.概念: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或经管的财产设定一种物权。
  2.特征:

1)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2)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权利——他物权;

3)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4)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二)担保物权分类

1.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特定财产设定的物权
3)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2.质权

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处分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①是一种担保物权
②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或财产权利
③须转移质物的占有
④质权就是质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

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①以动产为标的物的一种担保物权;区别于质权(动产和权利)
②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
③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区别于质权(双方意愿)

房地产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010真题)

【答案】对

知识点六、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财产权静止状态为物权

财产权运动状态为债权

支配权

请求权

公开的

不公开的

公示

不需要公示

优先性

平等性

对世权

对人权

物权可追及第三人;任何人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

债权只能向当事人请求,不能向第三人追及

物权按法定设立

债权可以自己设立

物权受专法保护

债权受合同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