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灭火救援设施
第一节 消防车道
第二节 消防登高面
第三节 直升机停坪机
第四节 消防电梯
第一节消防车道
一、厂房和仓库的消防车道
二、体育建筑的消防车道
三、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一厂房和仓库的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m3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3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房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路面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二体育建筑的消防车道
1)根据《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的规定,体育建筑周围消防车道应环通;当因各种原因消防车不能按规定靠近建筑物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满足对火灾扑救的需要:
①防车在平台下部空间靠近建筑主体。
②消防车直接开入建筑内部。
③消防车到达平台上部以接近建筑主体。
④平台上部设消火栓。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x18m。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三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gb50045-1995)的规定,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消防车道上空4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5)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6)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首先应根据灭火救援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该综合楼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然后根据其设置位置,再确定该综合楼的消防登高作业面的有关设置要求。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的规定,
该综合楼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当建筑某楼层起火导致人员难以向下疏散时,往往需到达上一避难层或屋顶等待救援。在超高层建筑的屋顶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可便于直升机从建筑顶部实施救援,是一种可行的救生措施。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的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m。
2)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
3)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4)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根据《商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的规定,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1)一类公共建筑,(2)塔式住宅,(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或通廊式住宅。(4)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1)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
2)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3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
3)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
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2)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接近和进入的情况及其安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 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
3)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5)消防电梯的载重质量不应小于800kg
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他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8)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9)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10)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