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防排烟系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民用建筑、厂房(仓库)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厂房;

(3)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丙类仓库;

(4)中庭;

(5)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长度大于20.0m 的内走道;

(6)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内设一个排烟口,并应保证至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距离不大于30m

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 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 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疏散用的封闭楼梯间——靠外墙设置,采用自然通风和采光。

建筑中不能直接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封闭楼梯间,应按防烟楼梯间设计,其楼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走道、地下室等不能利用外墙窗进行自然排烟的场所,应设机械排烟设施,其排烟风机的风量不应小于表10的规定。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9.4.8条的规定,排烟风机排烟量还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

二、车库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规定,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h计算确定。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排烟支管上设有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排烟风机——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三、高层建筑防排烟系统

(1)防烟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时——

其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规范规定的数值确定。

当计算值和规范数值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还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满足防烟楼梯间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为25~30pa

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和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封闭避难层()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2)排烟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大于20m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大于60m的内走道。

2)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大于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³/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³/h)

2)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³/h计算。

确定排烟风机的排烟量时还应考虑增加漏风系数,一般为10%~20%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ºc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第二节 防排烟系统的检查

(1)检查设置防排烟设施的部位有没有按照相关规定。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的相关规定——

某些部位是必须安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备的,其中包括:

ø  封闭避难层、

ø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ø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以及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等部位。

 (2)检查系统的设置是否恰当——

如:正压送风和机械排烟两大系统。

通常而言,高于32层的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与避难层都要设置分段送风系统;

当必须要共用一个系统时,一定要在通向合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3)检查风机选型是否符合要求——

首先,当负担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2/h计算;

其次,当排烟风机负担一个防烟分区时,应按该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2/h计算;

最后,中庭体积小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h换气计算;如果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

根据计算值的大小——可选择离心风机、排烟轴流风机,也可选择自带电源的专用排烟风机。

(4)检查送风口或排烟口的安装位置是否妥当——

正压送风口的设置位置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一般防烟楼梯间的送风口需要每隔二至三层设置,前室的送风口就必须层层设置,不能有任何遗漏;

其次就是每个送风口的面积大小一定要按照标准进行正确的设计和设置,不可以凭感觉而定。

(5)测试排烟防烟设施的功能是否完备——

包括:正压送风及机械排烟两大系统,缺一不可。

风机配电要满足要求,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必须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风机在消防控制室必须有一对一的启动按钮,一旦发生火灾,就可以使加压送风机立即启动;

送风口(常开加压送风口除外)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有与感烟探测器连锁的自动开启装置或消防控制中心远距离控制的开启装置;

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的余压值是否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

在排烟支管和排烟风机的机房人口处是否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是否能自行启动;

排烟口平时是否能关闭,是否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是否有与感烟探测器连锁的自动开启装置或消防控制中心远距离控制的开启装置。

(6)一般情况下,加压送风机是否——

设置在不受建筑物内火灾影响的送风机房内,最好设置在系统底部,且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上不应装设防火阀。

其次净空高度超过12m的室内中庭,竖向的排烟口是否按2~3层设一排烟口或者分段设置;

排烟风机是否设置在该排烟系统最高排烟口的上部,不能采用将上层烟气引向下层的风道的布置方式;

最后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 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用镀锌金属风道时,风速不应超过20m/s,当采用混凝土砌块或石棉板等其他非金属材料风道时,风速不应超过15m/s;防排烟风机明敷的配电线路是否符合防火性能要求。

 防排烟设施检查与维护保养

1)火灾时防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和控制要求。

2)风机的维护和安全防护措施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