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排烟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大于20m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大于60m的内走道。
2)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大于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³/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³/h);
2)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³/h计算。
确定排烟风机的排烟量时还应考虑增加漏风系数,一般为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