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二、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一)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进行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发卡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忙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