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教育法律基础

主要内容:

了解教育法律中的基本内容,如概念、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救济等。

重点内容: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责任

知识点一:教育法理论概述

(一)教育法的概念

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特征

1)首先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意志性

2)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规范性

3)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强制性

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具有普遍性、明确性

知识点二: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

教育法律规范,又称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1、按照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指出的法的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知识点三: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1)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2)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

4)其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者

1)自然人

2)集体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3)国家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向的对象

1)物质财富

2)非物质财富

3)行为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与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的实质是要确定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无所谓法律关系。

知识点四: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1)存在违法行为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

2)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具有遵守法定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3)教育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规则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结,解决的是法律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规则要件:

1、有损害事实——前提条件

2、有违法行为——前提条件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

1)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或义务教育经费

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

3)侵占或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

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

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

7)招生中徇私舞弊的。

知识点五: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特征:

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

2)以损害为前提;

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诉讼渠道

2、非诉讼渠道

1)行政救济

2)其他救济

(三)教育申诉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一般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种。

1、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的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群里的。

2、学生申诉制度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

1)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的。

2)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的。

3)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

4)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四)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

一般来说,申请行政复议应该在60内提出。

提出教育行政复议的情况: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3)对不作为违法的;

4)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五)教育行政诉讼

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与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行政复审和行政申诉的区别:

小结

1、教育法理论概述(4点特征)

2、教育法律规范(2种划分方法)

3、教育法律关系(4点特征、构成要素、内容)

4、教育法律责任(4点规则要件)

5、教育法律救济(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