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4投标保证金”条款规定如下:
3.4.1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金额、格式向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
3.4.2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应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3.4.3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不接受其投标文件,以废标处理;
3.4.4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无息退还;
3.4.5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修改和撤销投标文件,或中标人未在规定时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某投标人对“3.4投标保证金”条款提出异议,招标人认为异议合理,在2013年10月25日向所有投标人发送了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函,但投标截止时间并未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