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四、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概述

1.招投标管理的6基本原则

(1)公平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独立原则

(6)接受行政监督原则

2.法律依据

20001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3.《招投标法》的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是招投标活动,包括工程货物服务的招投标行为。

(二)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程序

1. 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a.范围

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b.上述规定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元↑;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元↑;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元↑;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元↑。

2.可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但应由相关审批部门批准: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需要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有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工程项目招标应该具备2条件

1)履行审批手续

2)落实资金来源

4.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流程(见知识点一《概论》)

2.招标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招标人可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名词解释1】备选投标方案: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作出说明。

    【名词解释2】投标有效期:目的是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注意】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①工程造价指数体系、②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8.招标文件的发放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对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9. 标底

•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据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工程标底完成后应及时封存,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

10.组织踏勘现场与答疑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投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如有任何疑问,应在招标人答疑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踏勘现场中提出的问题,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或答疑会的方式解答,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标书的潜在投标人。

11.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五方式: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

•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12.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少于3的,应重新招标(国外称为“流标”);重新招标仍少于3个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不再进行招标。

•无效投标——拒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提交标书的;

2)因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发生错误,延误投标时间的,视为无效投标拒收;

3)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人必须留出邮寄的时间,而不是以“邮戳为准”。

1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文件补充和修改的内容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有权撤回已经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4.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联合投标协议应随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15.开标、评标、定标

1)开标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日期(即:投标有效期开始了)。

逾期送达或者没有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

•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评标

评标不能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独自承担,应组成一个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组成,5以上单数,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评标分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两个阶段进行

初步评审

初审做为废标处理的12个情形:

1)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3)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4)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一份投标文件中有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7)未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的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招标文件规定的

10)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1)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2)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进行评估时,除招标文件约定外,应当进行如下修正:

①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②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③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④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以中文文本为准。

3)定标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可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a.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b.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附上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签字。招标人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排名第一的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以此类推。

•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6.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订立合同。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同时招标人需要向投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四)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战略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