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当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6)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7)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8)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9)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制度。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10)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对需要紧急抢险的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2)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