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f320095 水利工程专项验收的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专项验收。

项目法人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专项验收的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相关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复印件。

知识点一、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

(一)验收技术工作程序

三个阶段:准备、验收调查、现场验收。

(二)验收工况要求

1)建设项目运行生产能力达到其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并稳定运行,相应环保设施已投入运行。

2)对于没有工况负荷的建设项目,以工程完工运用且相应环保设施及措施完成并投入运行后进行。

3)对于灌溉工程项目,以构筑物完建,灌溉引水量达到设计规模的75%以上。

4)对于分期建设、分期运行的项目,按照工程实施阶段,可分为蓄水前阶段和发电运行阶段进行验收调查。

 

5)对于在项目筹建期编制了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工程运行满足验收工况后,一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验收调查时段和范围

1)验收调查应包括工程前期、施工期、运行期三个时段。

2)验收调查范围原则上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价范围一致;当工程实际建设内容发生变更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能全面反映出项目建设的实际生态影响或其他环境影响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变更和实际环境影响情况,结合现场踏勘对调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四)验收执行标准及指标

1.验收标准确定的原则

2.验收标准的内容

1)污染物排放标准采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确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环境质量标准采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确认的环境质量标准。

3)生态验收标准和指标

①生态验收标准可以生态环境和生态保护目标的背景值或本底值为参照标准。

②生态指标应依据标准和实际调查情况确定。

③由于建设项目实际工程情况变更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未能全面反映工程的实际生态影响的,应进行实际影响调查。

④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划定的生态保护区和保护目标,也应作为调查指标。

4)境保护措施落实调查指标,应采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设计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当设计变更时,以变更后的环保设施为指标。

(五)验收调查原则和方法

(六)验收重点

1)工程设计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造成环境影响的主要工程内容。

2)重要生态保护区和环境敏感目标。

3)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等。

4)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治理效果。

5)实际突出或严重的环境影响,工程施工和运行以来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以及应急措施,公众强烈反应的环境问题。

6)工程环境保护投资落实情况。

(七)验收准备阶段技术要求。

(八)验收调查技术要求。

(九)验收现场检查

1.环境保护设施检查

1)生态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2)水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3)其他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2.环境保护措施检查

1)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2)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3)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知识点二、水土保持验收的要求

1.验收范围及内容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2.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对于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3.验收技术评估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执行。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技术评估应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

4.验收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知识点三、移民安置验收的要求

移民安置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

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移民安置验收应按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进行。

1.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

2.移民安置验收的内容

移民安置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或者处理、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等。

3.验收组织

1)水利部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水利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主持。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主持。

2)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移民安置自验、初验工作,并组织移民安置终验。

3)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移民安置初验可以与自验合并进行。

4)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

4.验收条件。

5.验收程序

1)安置验收前,项目法人应会同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安置验收工作计划。

2)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移民安置自验工作。自验通过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自验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移民安置初验组织单位提出初验申请。

3)移民安置初验通过后,移民安置初验组织单位应当在初验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移民安置终验申请。

4)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自收到终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移民安置终验。

5)验收委员会通过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形成移民安置验收报告。

6)通过移民安置验收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在移民安置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印送有关单位。

7)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按期妥善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验收组织单位。

8)因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而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单位应当撤销验收报告,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知识点四、水利工程建设档案的要求

1.档案的归档与移交方面的基本要求

1)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2)水利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一般由产生文件材料的单位或部门负责。

3)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应履行审核签字手续。

4)水利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应符合要求。归档图纸应按要求统一折叠。

5)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项目总平面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施工单位应以单位工程或专业为单位编制竣工图。

6)施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编制竣工图:

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须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一般性的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图上更改,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凡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7)水利工程建设声像档案是纸质载体档案的必要补充。

8)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执行。

9)项目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同文件材料的归档份数。

10)工程档案的归档时间,可由项目法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和项目法人向有关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

2.工程档案验收方面的基本要求

1)档案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对项目档案管理及档案质量进行量化赋分,满分为100分。

验收结果分为3个等级:总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为优良;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达不到70分或“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项达不到60分的,均为不合格。

2)水利工程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应提前或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3)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其他工程的档案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初步验收可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进行;正式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4)水利工程在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进行自检,确认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已达要求后,可向有关单位报送档案自检报告,并提出档案专项验收申请。

5)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与内容。

2f320096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1)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3)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至12个月。

(一)竣工验收的组织

1)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2)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

3)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

(二)竣工验收的条件

1)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2)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3)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4)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做出安排,经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

1)项目法人组织验收自查。(2)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3)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申请报告。(4)竣工验收技术鉴定。(5)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6)召开竣工验收会议。(7)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四)竣工验收自查

1)自查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2)竣工验收自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检查工程建设情况,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

③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④确定工程尾工内容及其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⑤对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做出安排;

⑥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3)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4)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贡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5)竣工验收自查的成果性文件是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项目法人应自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五)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1)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2)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应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

3)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工程质量由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4)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按合同要求及时提出质量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

5)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六)竣工技术预验收

1)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

2)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并在各专业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3)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包括的主要内容。

4)竣工技术预验收的程序。

5)竣工技术预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

(七)竣工验收会议

1)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2)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会议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4)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应为合格。

5)竣工验收会议的成果性文件是竣工验收鉴定书。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八)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1.工程交接手续

1)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

2)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3)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4)工程质量保修期应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施工单位递交了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竣工资料后,项目法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2.工程移交手续

1)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宜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并与其签订工程提前启用协议。

2)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3)办理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九)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1)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不应作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2)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应由项目法人负责。

3)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

4)项目法人已撤销的,应由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处理完成。

(十)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1)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2)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项目法人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4)工程竣工证书是项目法人全面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的证书,也是工程参建单位完成相应工程建设任务的最终证明文件。

5)工程竣工证书数量应按正本3份和副本若干份颁发,正本应由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和档案部门保存,副本应由工程主要参建单位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