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竣工验收的条件
(1)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2)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3)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4)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做出安排,经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
(1)项目法人组织验收自查。(2)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3)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申请报告。(4)竣工验收技术鉴定。(5)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6)召开竣工验收会议。(7)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四)竣工验收自查
(1)自查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2)竣工验收自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②检查工程建设情况,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
③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④确定工程尾工内容及其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⑤对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做出安排;
⑥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