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
(10)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11)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
知识点三、政府验收的基本要求
(1)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由其委托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主持,蓄水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具体验收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