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10503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主要考点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

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3.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重点、难点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2.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2z10503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

知识点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概念(轮换考点)

编制应急预案的目的,是避免紧急情况发生时出现混乱,确保按照合理的响应流程采取适当的救援措施,预防和减少可能随之引发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影响。

知识点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轮换考点)

1.综合应急预案

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

2.专项应急预案

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基坑开挖、脚手架拆除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3.现场处置方案

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而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知识点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轮换考点)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原则

1)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应急预案编制应结合本单位安全方面的实际情况,分析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预案。

2)统一指挥、责任明确。预案实施的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如何分工、配合、协调,应在应急救援预案中加以明确。

3)程序简明、步骤明确。应急预案程序要简明,步骤要明确,具有高度可操作性,保证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启动、有序实施。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1)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4)通告程序和报警系统

5)应急设备与设施

6)求援程序

7)保护措施程序

8)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9)培训与演练

10)应急预案的维护

2z10503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包括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实施和奖惩。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知识点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轮换考点)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知识点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轮换考点)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知识点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常考点)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施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知识点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奖惩(轮换考点)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施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z105033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知识点一、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常考点)

1.按照安全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指损失 1 个工作日至 105 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 105 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 6000 工日;

3)死亡,指损失工作日超过 6000 工日。

2.按照安全事故类别分类(了解)

20类,如车辆伤害、机械伤害等

3.按照安全事故受伤性质分类(了解)

如电伤、冲击伤等

4.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类内容同2z104040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知识点二、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常考点)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

 必须实施“四不放过”的原则: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3)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事故报告的要求

1)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

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事故处理

1)施工单位的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处理 (四不放过)

2)事故登记

3)事故分析记录(四不放过)

4)要坚持安全事故月报制度,若当月无事故也要报空表。

2)建设主管部门的事故处理

1)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

2)对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5.法律责任

1)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其种类

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2)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3)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4)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5)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6)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

7)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8)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9)事故发生后逃匿;

10)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1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1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13)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法律责任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上述(1)(3)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80%的罚 款;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上述(4)(9)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 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上述(1)(3)(4)(8)(10)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上述(11)(12)条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单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该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向( a )报告。

a.施工单位负责人

b.项目经理

c.安全员

d.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多选)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 40%~80%的罚款的情形有(cde)。

a.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b.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c.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d.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e.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