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矿产资源管理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国家对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3、开采许可制度
(1)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3)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4)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