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
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
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
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第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
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