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规定

知识点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知识点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知识点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知识点四、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知识点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合法公平、

诚实信用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1.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情形

1)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的。

4)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9项)

二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1)试用期

2)培训

3)保守秘密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试用期条款的限制:

1)试用期期限

2)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

3)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1试用期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不满三个月

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

不得超过六个月

无固定期限的

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与专项培训费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补偿

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1.概念:是指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和相关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确认----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处理----全部无效--------撤销合同

部分无效---------修改合同

造成一方损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点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履行

履行原则:实行、全面、合作履行原则

履行规定:

1)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3)安全劳动环境保护

4)不因单位变更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二)劳动合同变更

协商一致

书面形式

不违法

知识点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提前解除

1.协商解除、

2.劳动者解除---通知解除、立即解除

3.用人单位解除---立即解除、通知解除、经济性裁员

(不得解除的六种情形)

4.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

1情形:协商解除;劳动者立即解除;单位通知解除;裁员;因合同期满、破产、解散终止合同。

2金额

按工作年限,每年补1月,最多12月本人工资最高是职工平均月工资的3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1.终止情形6种)

2.手续办理

---出具证明---档案、社保转移(15日)

---工作交接---经济补偿---文本保存(2年)

知识点四、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一)集体合同

1.订立主体:工会----用人单位

2.类别

//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

//行业性集体合同--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

//区域性集体合同

3.内容:

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

(二)集体合同的效力

生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无异议后生效

劳动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标准

工会作用:维权

(三)劳务派遣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①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②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③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范围: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用工比例:不超过10%

3.劳务派遣协议

派遣单位应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应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协议的10项内容。

(四)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

---时间:以小时计酬

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

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

---可订立口头协议、可随时解除

---无试用期

---计酬标准符合规定标准

---计酬结算时间不超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