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劳动保护与职业培训的规定
知识点一、劳动保护的规定
知识点二、职业培训的规定
(一)劳动安全卫生
主体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国家
责任
与
权利
1.建立制度
2.设备设施安全卫生
3.安全卫生条件与用品保障
4.教育
5.定期体检
1.特种作业
特殊培训
2.遵守安全规程
3.拒绝进入危险工作环境
4.批评检举控告
建立
相关
制度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女职工:
(1)平等就业,特定时期不被辞退
(2)同工同酬
(3)合理工作安排
(4)“四期”保护
2.未成年工:
(1)最低就业年龄:16岁
(2)劳动保护
--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分类
1.就业前
---城乡新生劳动力实行劳动预备和就业准入制度,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实行岗前培训。
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
2.就业后
---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二)职业培训制度
----发展职业教育
----企业注重职业教育
----政府鼓励支持就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