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关于公开环境信息的要求:
(1)信息公开的主体
第7条规定:①建设单位或者②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2)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9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3)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10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