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6-17】例6-14中,交易者于2014年12月12日以每股17.12港元的价格买入招商银行h股并持仓至2015年1月2日,当股票价格上涨至19.9港元时,交易者想继续持仓,又担心股票价格下跌,于是决定买进该股票看跌期权对股票持仓加以保护。交易者以0.98港元的价格买进2015年3月到期、执行价格为20港元的该股票看跌期权。
如果股票价格上涨至20港元以上,交易者放弃行权,可享受股票价格上涨的利润,与不购买期权相比,会增加期权费的投入成本,但交易者可将期权卖出对冲平仓,以减少期权费损失,所以其最大损失为期权费;
如果股票价格下跌至20港元以下,如跌至10港元,交易者可行权以每股20港元的价格将股票卖出,实现了期权的保险功能。
该交易者也可将期权卖出平仓,当标的股票价格下跌时,看跌期权价格会上涨,交易者期权头寸的盈利可弥补或部分弥补股票价格下跌的损失。
1月26日,股票价格下跌至18.54港元,该看跌期权的价格上涨至1.47港元,如果交易者将期权平仓,实现平仓收益=1.47-0.98=0.49(港元),
股票实际售价提高至18.54+0.49=19.03(港元);
如果交易者行权将股票卖出,实际售价=20–0.98=19.02(港元)。由此可见,通过看跌期权,能够保证股票售价在执行价格与期权费的差额之上,而且平仓了结比行权了结更有利。
所以,买进看跌期权可以实现保护标的资产多头的目的。而期货交易则不可以实现此目的。例如,如果交易者卖出该股票期货合约,期货合约建仓可以对冲标的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但股票价格上涨时,期货建仓会产生亏损。因此,期权多头的保险功能是期货交易所不能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