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考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安全生产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判断矿山生产安全的犯罪主体、定罪标准及相关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101日起施行。

20066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条文作出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增加了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和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和瞒报、谎报事故罪的两条规定。

考点1、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立法、执法基本原则)

考点2、犯罪的基本理论

考点3、安全生产犯罪

知识点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考点1、重大责任事故罪

 

 

14年历年真题

依据《刑法》的规定,由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应处有期徒刑()

a10年以上

b7年以上

c5年以上

d3年以上

参考答案:c

考点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构成要件)

考点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第二款增设的新罪名 )

历年真题

某仓储公司叉车驾驶员赵某,在货场驾驶叉车从事搬运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超速驾驶,将在现场从事货物整理作业的同事陈某撞倒在地,当场死亡。依据《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对赵某应按 (   )处理。

a.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b.交通肇事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玩忽职守罪

答案:c

知识点三、关于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考点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考点5:量刑情节的规定

知识点三、关于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22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2条,包括矿山生产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定罪标准、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依据、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行为和刑事责任、刑事处罚原则和量刑情节等。

考点1: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主体

考点3: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依据

 

考点5:量刑情节的规定

历年真题

《刑法》第 139 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是 (   ) 。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 2 人的

b.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重伤 9 人的

c.采用命令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d.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直接经济损失 260 万元的

答案:  c

解析:考核第一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小结

本讲通过对刑法的有关罪名、刑罚的了解,重点讲述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及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

《刑法》司法解释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主体范围,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定罪标准的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渎职犯罪行为及定罪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