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职责(了解)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2.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知识点六、学校的安全责任及责任追究规定(10条)
1、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2、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2、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小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对校长给予
( )的行政处分
a.记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