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一、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考点1、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了解)

遏制住特大事故,有必要依法建立健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追究行政责任的范围、责任的划分和责任追究的实施等规定。

考点2 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重大意义(了解)

1、有助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2、有助于明确安全管理行政责任,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

3、有助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4、有助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5、有助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立法原则主要有两个:

一是以人为本的原则。二是权责一致、责罚相当的原则。

知识点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

1、包括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

2、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上述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3、对中小学校违法组织学生从事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要按学校隶属关系追究县、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知识点三、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种类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范围为下列7类事故: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知识点四、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事故发生情况具体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知识点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职责(了解)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2.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知识点六、学校的安全责任及责任追究规定(10条)

1、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2、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2、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小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对校长给予    )的行政处分

a.记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