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三、税收征管法
(一)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发证。
2、账簿、凭证管理。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帐簿。帐簿等相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3、发票管理。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开具,超出此范围经营的,应当开具经营地的发票。
4、纳税申报管理。
(二)税款征收
1、税款征收的主要内容
(1)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未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欲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