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成果,是重要的公共产品。

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统计工作的目的就是通过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和分析,形成各种各样的信息和咨询意见,为各级党政领导进行决策和为广大社会公众服务,尽量满足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

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二)建立了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原则上,统计机构对其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各类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布的权限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四)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开的方式

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手段应当是多样的,以便于用户查找和利用统计信息。统计资料主要是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方式,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杂志、书籍等等手段予以公布。

(五)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是对统计资料进行积极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统计信息的利用,使统计资料转化为社会财富,实现统计信息的社会化,充分满足社会公众对统计信息的需求。

[8·判断题]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   )

[解析]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