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掌握)
本节涉及的法律文本:
《测绘法》、《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国测法字[2006]5号)。
知识点1
概念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指为满足在局部地区进行大比例尺测图和工程测量的需要,以任意点和方向起算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在全国统一的坐标系统基础上,进行中央子午线投影变换以及平移、旋转等而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知识点2
审批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持测绘成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系统性,维护国家安全和地区稳定,一个城市只能建设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