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掌握)

本节涉及的法律文本:

《测绘法》、《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国测法字[2006]5号)。

知识点概念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指为满足在局部地区进行大比例尺测图和工程测量的需要,以任意点和方向起算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在全国统一的坐标系统基础上,进行中央子午线投影变换以及平移、旋转等而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知识点审批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持测绘成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系统性,维护国家安全和地区稳定,一个城市只能建设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审批职责:

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

列入国家计划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

其他确需国家测绘局审批的。

属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批范围的,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转报的意见中应当包括申请建立的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区域内及周边地区现有坐标系统情况。

(二)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职责:

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

列入省级计划的大型工程项目;

其他确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三)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书;属工程项目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立项批准文件;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原件。

(四)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材料内容虚假的;

国家坐标系统能够满足需要的;

已依法建有相关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应当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五)已有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处理

未履行法定手续建立且仍然在使用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清理,对没有履行审批手续的,责令相关单位补办审批手续。

(六)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或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例题(单选)

某中等城市拟于2014年启动建立城市gps控制网基础测绘项目,其城市坐标系统应当基于( )建立

  a. 1954年北京坐标系         

  b.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c. 1980西安坐标系            

  d. 城市独立坐标系

【答案】b

《测绘法》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罚款

  a. 5万元以下

  b.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c. 10万元以下

  d.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答案】c

例题(多选)

某城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人应当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有( )。

a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

b . 立项批准文件

c .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区域内及周边地区现有坐标系统的情况

d . 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该系统的文件

e . 工程项目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答案】ab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