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中所讲的“法”,是广义的“法”。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各级政府的规章政策以及估价对象的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有关批文和合同等。
遵循合法原则并不意味着只有合法的房地产才能成为估价对象,而是指依法判定估价对象是哪种状况的房地产,就应将其作为那种状况的房地产来估价。另外,在实际估价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以某种方式处分的房地产,就不能成为以该种处分方式为估价目的的估价对象。
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通常是估价对象现状,但也可能不是现状,而是有关规定或合同、招标文件等中约定的状况。例如,在人民法院拍卖房地产估价中,估价对象现状为被查封的房地产,但估价中假定估价对象未被查封。
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权益,可分解为依法判定的权利类型及归属,以及使用、处分等权利。具体地说,遵循合法原则在估价对象权益方面应做到下列几点:
(1)依法判定的权利类型及归属。
目前,房地产权属证书有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有: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土地权属证书有: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