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保存估价资料

估价机构应建立估价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估价资料管理制度,保证估价资料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不得擅自改动、更换、删除或销毁

归档的估价资料应全面、完整,一般包括:①估价报告;②估价委托书;③估价委托合同;④估价项目来源和接洽情况记录;⑤实地查勘记录;⑥估价报告内部审核记录;⑦估价中的主要不同意见和估价结果重大修改意见记录;⑧估价报告交接单;⑨估价机构和估价师认为有必要保存的其他资料。其中,估价报告、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估价报告内部审核记录是必须归档的。

估价资料应采用纸质文档归档,同时可采用电子文档归档。纸质文档应每个估价项目专卷建档,并至少保留一份与交给委托人完全相同的估价报告原件。电子文档归档的,电子文档应与纸质文档一致。

估价档案保存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应不少于10年。估价档案保存已超过10年而估价服务的行为尚未结束的,估价档案应保存至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为止。例如,某个住房抵押贷款估价项目,如果该笔住房抵押贷款期限为20年,则为该笔住房抵押贷款服务的估价档案应保存20年以上。对保存期限届满的估价档案,需要销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编造清册后销毁。

例题:判断题
估价档案保存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应不少于10年。保存期限届满而估价服务行为尚未结束的,估价档案应保存至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为止。2011年试题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