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①在事件1中,甲招标代理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具体依据是什么?
②在事件2中,乙建设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具体依据是什么?
③试分析招标代理公司在事件3中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
①甲招标代理公司的做法正确。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②乙建设单位的要求不合理。本项目招标人为国有企业,属国有资金投资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③招标代理公司在事件3中的做法不正确。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2款规定:“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