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协议概述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约定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地等内容的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先决条件,仲裁协议的内容直接决定着争议是否由某个仲裁委员会管辖,争议解决适用何种实体法、何种语言等内容。
2)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的内容决定着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等重要的问题,是判定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仲裁协议的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法定内容,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内容;二是约定内容,即法定内容外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内容。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该三项内容也即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在法定内容中,需要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特别说明。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①仲裁机构可以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明确,也可以通过专门的仲裁协议书予以约定。
②仲裁机构的约定,应当明确且唯一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为避免当事人无法在已经约定的两个仲裁机构中合意选定一个,进而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发生,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应约定唯一确定的仲裁机构。
③合同当事人如拟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则不应既约定仲裁,又同时约定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以避免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发生。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