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保险责任:4项
1)工程设计单位对造成建设工程损失、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2)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保险责任事故的鉴定费用
3)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为解决赔偿纠纷而交给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以及聘请律师等费用
4)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工程设计单位为缩小或减轻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除外责任:7项
1)武力行为、暴力行为;2)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3)不可抗力;4)火灾、爆炸;5)故意行为;6)违法行为;7)其他间接行为
(三)保险期限
1.综合年度保险的期限为1年
2.单项或多项工程保险的保险期由工程设计单位与保险公司具体商定
(四)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一般分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
设计责任保险的免赔额通常采用绝对赔偿方式。即无论受损害的财产是否全部损失,免赔额内的损失均由设计单位自行赔付。
(五)保险费率
根据工程设计的风险大小及损失率的高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