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
一般来说,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大体有以下情况:
一是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如儿童玩具),但因设计、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即为“不合理危险”。
二是某些产品因本身的性质而具有一定的危险(如易燃易爆产品),但如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如因产品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该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也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就属于“不合理危险”。
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原因,在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因产品设计上的原因导致不合理危险(也称设计缺陷)
2)制造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制造缺陷)。
3)因告知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告知缺陷、指示缺陷、说明缺陷)。即产品本身的特性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由于生产者未能用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明确地告诉使用者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