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六种:(1)警告。 (2)罚款。 (3)没收。
(4)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当事人已经具有的权能,是责令停产停业与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之间的本质区别。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①在适用机关: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②在适用对象: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③在适用时间: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④在适用程序: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新创设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四)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