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同其他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同其他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联合租赁和杠杆租赁两类】
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金融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由其中一家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无论是相关的买卖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都由牵头人出面订立,各家租赁公司按照所提供的租赁融资额的比例,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享有该融资租赁项目的收益。
杠杆租赁是指融资租赁项目中大邦分租赁融资由其他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对承办该融资租赁项目的租赁公司无追索权,同时,这些金融机构按所提供的资金在该项目的租赁融资额中所占的比例,直接享有回收租金中所含的租赁收益。
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是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指融资租赁项目中的租赁物或用于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是一个或多个法人机构提供的信托财产。租赁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委托人的这些法人机构,订立由后者将自己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运用和处分的信托合同。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全部归委托人,租赁公司则依据该信托合同的约定获取由委托人支付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