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劳动标准与劳动保护

【本章内容】

第一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二节:工资制度

第三节:职工福利

第四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第五节:工作场所劳动保护

2014年分值】

单选:2道题×1=2

多选:1道题×2=2

案例:4道题×2=8

【教材变化】

新增第五节

第一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知识点一:工时制度 p179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概念

休息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休假时间,又称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于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根据国家规定,劳动者一般每周工作5日,休息2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曰。

(二)工时制度的内容

1标准工时制度。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确定的,劳动者每曰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但对于从事矿山井下作业、高处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等岗位的劳动者,其每日工作时间应少于8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如外勤工作人员、专用汽车司机及铁路、水运、邮电等企业的部分职工。一些因工作无法按时计算和无必要按时计算的人员,如职业作家、律师、推销人员、出租汽车司机、森林巡查人员及某些勤杂人员等,也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

4)制度工作时间和月计薪天数。

年工作日:365-104(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

季工作日:250天÷4=62.5/季。

月工作日:250天÷12=20.83/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月计薪天数的计算不能别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的11天法定节日,因此,其计算公式为:(365-104天)÷12=21.75/月。

5)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在公休假日或法定节日期间根据单位的要求从事劳动,称为加班;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时数以外继续从事劳动或工作,称为加点。

1)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允许的: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二:休假制度p180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20071214日第二次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包括: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①新年,放假1天(11日)。

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④劳动节,放假1天(51日)。

⑤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⑥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⑦国庆节,放假3天(10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①妇女节(38日),妇女放假半天。②青年节(5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③儿童节(6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④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放假的节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规定,二七纪念日、五州•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a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1.年休假标准

年休假标准是: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夭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2)、(3)

4)、(5)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年休假方式

根据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探亲假

1.职工探亲假待遇

2.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假期

(四)婚丧假

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五)女职工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