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带薪年休假
1.年休假标准
年休假标准是: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夭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2)、(3)、
(4)、(5)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