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
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而采取的行为。例如,为防止迫索权的丧失,采取作出拒绝证书的方式。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