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票据法律制度

考纲要求:

熟悉并掌握票据的特征和功能、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以及票据丧失补救的基本法律规则。

知识点一、《票据法》概述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熟悉、掌握)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

除票据特别注明外,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而流通。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

【例题】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答案】对

5.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

6.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是创设权利,票据一经做成,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而确立。

7.票据是债权证券。

知识点二、票据的功能(熟悉、掌握)

()汇兑作用

汇兑即异地支付,通常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作为出票人将签发的汇票寄往异地或交持票人持往异地,持票人向异地银行兑取现金或凭此办理转账结算。

()支付与结算作用

()融资作用

票据的融资作用主要是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

所谓票据贴现,是指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得到现款。

()替代货币作用

()信用作用

【例题】票据的功能包括()

a、汇兑作用

b、支付与结算作用

c、融资作用

d、替代货币作用

e、信用作用

【答案】abcde

知识点三、票据行为(熟悉、掌握)

()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

它包括做成交付两种行为。

做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

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予他人。

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4.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例题】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唯一方法是背书。

【答案】错

【解析】: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

知识点四、票据权利(熟悉、掌握)

()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主债务人包括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本票的付款人以及支票的付款人。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得不到付款时,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请求权,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后才能行使的权利,是第二顺序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发票人制成票据并交付给受款人后,受款人即从发票人处得到票据权利,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为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者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如因背书而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而取得,因公司合并而取得等。

2)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持票人在善意和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依照《票据法》规定方式,支付对价后取得的票据,为善意取得。

持票人明知转让票据者无处分或交付票据的权利,或者虽然不是明知但应当或者可能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而由于过错或疏忽大意未能得知而取得票据,为恶意取得。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

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而采取的行为。例如,为防止迫索权的丧失,采取作出拒绝证书的方式。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例题】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

a、原始取得

b、继受取得

c、善意取得

d、恶意取得

e、追索取得

【答案】ab

知识点五、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熟悉、掌握)

()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加以公示,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就不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

公示催告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间,票据权利被冻结,不能承兑、不能付款、不能贴现、不能转让,有关当事人对票据的任何处分均没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终止后,针对无人申请的票据,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所有的票据权利宣告结束。

()提起诉讼

票据丧失后,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票据权利。在起诉的同时,失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由法院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

【例题】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答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