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本章重点内容:
  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税法按解释权限划分、税法按效力分类、税收法律关系特点、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各自权利、税收实体法六个要素、税收程序法主要制度及征收程序、税法运行(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税收管辖权概念及分类、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知识点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   税法概念

1税收定义
征税主体---国家
征税依据---政治权利
征税目的---满足国家财政需要
征税的客体---主要是社会剩余产品,即税收的特点----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2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有权的国家机关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范围——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狭义的税法指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由习惯作法或司法判例而认可的。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性法规——税法直接规定人们的某种义务,具有强制性。
【如何理解】税法是义务性法规
1)税法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构建核心;
2)税法中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纳税人的义务大于权利;
3)纳税人的权利建立在纳税义务之上,即权利具有从属性,或者说权利是为履行纳税义务服务的;
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

知识点二、税法原则--掌握(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两类原则

具体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四个)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法基本原则的是( )。
  a.法律优位原则
  b.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c.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d.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答案b

【解析】选项acd属于税法适用原则。

基本原则

 

概念

理解

税收法律主义

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力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法

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重申了严格落实《立法法》提出的税收基本制度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属立法权限,为未来税制改革提供了法治方向。【新增】

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

实质课税原则

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而不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

  【例题】关于税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税收法定主义的功能偏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b.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仅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
    c.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偷税和避税
  d.税收公平主义赋予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税收公平的权力
  e.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体现的是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答案abcd
  解析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体现的是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

6个适用原则

含义

解析

1.法律优位原则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一般规定: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主要是实体法)。
  税务规章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特别例外-----“有力溯及”原则(对纳税人有利时可溯及)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两种情形例外:
  第一,新法是普通法,旧法属于特殊法时
  第二,新旧法属于实体法时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

  【例题】根据税法的适用原则,下列说法存在正确的有( )。
  a.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纳税人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不具有约束力
  b.根据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但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c.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d.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便废止
  e.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答案c

知识点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熟悉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注意选择题

时间效力

各3种情况

含 义

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税法的生效

1.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2.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最常见】

3.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税法的失效

1.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2.直接宣布废止

3.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最少见)

3.人的效力。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

  特点:
  1)专属性: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2)权威性: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
  3)针对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解释权限划分

种类

解释主体

法律效力

立法解释

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

可作判案依据

司法解释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解释,作出的税务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解释或规定

有法的效力——可作判案依据

行政解释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法同等的法律效力——原则上不作判案依据

  【例题】下列有关税法解释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税法解释不具有针对性
  b.税法解释不具有专属性
  c.检察解释不可作为办案的依据
  d.税法立法解释通常为事后解释

  答案d
  解析法定解释具有专属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所以具有针对性。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它们的解释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和法规的依据。其他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均无解释法律的权力。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立法解释是指事后解释。

  2.按解释尺度
  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
  字面解释:必须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精神与目的,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扩充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税法解释对于税收执法、税收法律纠纷的解决都是必不可少的。

知识点四、税法作用
1.规范作用:5方面
2.经济作用:5方面
知识点五、税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

关注(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第一,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第二,税法借用了民法的规则。第三,税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则。
  区别:第一,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横向经济关系;而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属于纵向经济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固定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则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公民之间不固定的关系
  第二,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及其调整是按照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的,民事主体双方的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民法原则从总体上说不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税收法律关系中,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第三,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五)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税法与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税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刑法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就其内容来看是直接涉及税收的,相关的内容在税法中也有所规范。第二,对税收犯罪的刑罚,在体系和内容上虽然可以认为是构成税法的一部分,但在其解释和执行上,主要还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三,税收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是一致的。第四,税法与刑法都具备明显的强制性,并且,从一定意义上讲,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
  虽然税法与刑法联系密切,然而区别也是明显的:第一,从调整对象来看,刑法是通过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罪犯的惩罚来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而税法是调整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第二,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第三,就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来说,对税收法律责任的追究形式是多重的,而对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只能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的刑罚形式。

例题】税法与刑法是从不同的角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下列有关税法与刑法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税法属于权力性法规,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
  b.税收法律责任追究形式具有多重性,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只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形式
  c.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
  d.有关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体现了税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
  e.对税收犯罪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不一致

  答案bcd
  解析从税法与刑法区别而言,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主要用来建立正常的纳税义务关系,其本身并不带有惩罚性,a不正确。就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来说,对税收法律责任的追究形式是多重的,而对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只能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的刑罚形式。税收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是一致的,e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