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职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0类)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解释权;
(3)行政决定权(对具体事宜的处理权);
(4)行政许可权(允许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力);
(5)行政命令权(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行政决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而相对人必须服从的权力);
(6)行政执行权(依法、依规在其所辖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
(7)行政监督检查权(对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如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等。
(8)行政强制权(对相对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权力),包括即时强制权和强制执行权。
(9)行政处罚权(实施法律制裁的权力),如训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等;
注意: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10)行政裁决权(依法对一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进行裁判处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处理权等。(调解、仲裁、裁决、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