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掌握)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与受理程序
1.行政机关在申请阶段负有“八项公示”义务:
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