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手段不是目的,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减少和消除违法行为,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注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非意味着可以以罚代教,也不意味着可以以教代罚。
4.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 原则)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目的:防止“暗箱操作”和滥用处罚权,包括:
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审理相分离;
作出罚款决定与收缴的机关分离;
听证主持人与调查人分离;
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