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 13号)第2条第2款部门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幅度范围明确规定:
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2.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3.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4.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但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