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大纲要求:   

(一)熟悉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掌握行政处罚的设定

重点: 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行政处罚的设定

难点:行政处罚的设定

知识点一:行政处罚的种类(熟悉)

()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

(6)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的分类

1.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

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

2.行为罚能力罚

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听证程序。

注意:

1)责令停产停业是暂停;

2)暂扣许可证、执照,是暂时或在一定期限内,收缴扣留相对人的证照,是行政处罚行为。

3吊销许可证、执照是终止其权利或资格。

3.财产罚罚款没收

(1)罚款。

属于负担行政行为(损益行政行为)

(2)没收。

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4.训诫罚

训诫罚的主要形式是警告。

具有谴责和告诫双重作用。

知识点二:行政处罚的设定(掌握)

 

创设权

具体规定权

1.法律

6  +  nn是指上面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即兜底条款的规定)

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得再设定,但是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行政法规

6  +  n 限制人身自由

3.地方性法规

6    限制人身自由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4.部门规章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国务院规定上限)

5.地方规章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上限)

提示: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 13号)第2条第2部门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幅度范围明确规定:

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2.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3.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4.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但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