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人社部发〔201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广告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广告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广告业发展需要,在总结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了《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4年3月27日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告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适应广告业发展需要,提高广告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机构,或者在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广告专业活动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立广告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广告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能力水平评价服务,与经济系列相应级别职称有效衔接,为用人单位科学使用广告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依据。
第四条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助理广告师、广告师和高级广告师3个级别。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资格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高级广告师职业资格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通过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广告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负责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广告协会具体承担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八条 中国广告协会负责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中国广告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广告协会确定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职业资格的考试。
第十一条 助理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文学类、艺术学类、管理学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其他类专业大专学历,累计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 2年;
(三)文学类、艺术学类、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或者取得其他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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