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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第四章考点四

发表时间:2019/7/25 9:47: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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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考点——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管辖: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 应受处罚的构成要件: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14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

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以下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不予处罚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适用上的

其他问题: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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