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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第四章考点六

发表时间:2019/7/25 9:47: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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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考点——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行政处罚法》规定,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d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38条的规定做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

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d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d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d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行强制执行有三种措施: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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