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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哪些地区注册安全工程师与职称挂钩!

发表时间:2019/8/14 16:47: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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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我国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各地区陆续出台相关政策。为了方便各位考生及时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政策,本网校搜集整理了各省份注册安全工程师与职称对应关系表供大家参考。

1、陕西省

一、根据人社部和相关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于符合对应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按照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三、对目前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原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扩大对应关系,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今后国家出台有关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2、宁夏

一、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按照《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所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原有职业资格仍可继续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

二、不重复评审和办理职称证书。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不再换发与之对应的职称证书。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按有关规定需经注册登记的职业资格,注册后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三、实行动态管理。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四、做好对应认定服务工作。各市、县(区)人社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有关衔接工作,并做好政策解读和证书甄别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提供便利,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3、湖北省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域乡规划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卫生技术、经济、统计、会计(审计)、通信、计算机软件、出版、翻译、船舶等9项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有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三、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仍然有效,对应工程系列质量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其他未对应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政策执行。

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4、北京

为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确定4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

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各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对应工作,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5、江苏省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目录》表一所列26项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二、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7项职业资格(《目录》表二),原有职资格继续有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

三、上述职业资格与职称具体对应关系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目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适时动态调整

6、内蒙古

一、职业资格与职称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共10项,见附件)的人员,以及取得出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共15项)的人员,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于国务院已取消的企业法律顾问等部分职业资格(共9项),按照原文件规定与职称相对应的,原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依然有效,用人单位亦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新增的职业资格。本通知印发后,国家发文新增的职业资格,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附表及时更新,不再另行发文。

各盟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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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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