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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技术讲义第六章第五节

发表时间:2019/8/21 15:47: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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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水路运输安全技术

一、水运运输安全基础知识

(一)水运交通事故的定义

水运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水运交通事故的等级

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人员伤亡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可将水运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5个等级。

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分为4类。

(1)严重违章。严重违反安全航行和防火规定,船舶超载、超速,违章追越,违章抢航,违章抢槽,违章明火作业,违章装载、运输危险货物,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等。

(2)操作人员过失。在航行、锚泊或靠离泊时,由于操作人员失误,疏忽瞭望,擅离职守,助航设备、通信设备和信号使用不当等。

(3)机电设备故障。船舶主机、辅机、舵机、机件、电器或通信设备、应急设备失灵等故障。

(4)其他因素。

二、水运交通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分析

水运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外界条件、技术(人—机控制)故障、不良的航行条件、导航失误等因素密切相关。

(一)外界条件

1.视距降低

2.气象恶劣给船舶带来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礁石、浅滩及水中障碍物必给船舶航行带来影响

4.航路的自然条件和交通密度的影响

5.灯塔、航路标志出现故障、航行资料失效

6.外部因素引起船舶导航设备失效

(二)技术(人—机控制)故障

1.船舶的动力装置、电力系统技术故障

2.操舵及螺旋桨遥控装置失控

3.惰性气体系统故障

4.导航设备故障

5.通信设备故障

(三)不良的航行条件

1.船桥人员配备不齐全、组织混乱

2.人员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贫乏

3.航海图、资料失效

4.船桥指挥部位工作条件的影响

(四)导航的失误

1.航行计划不符合“安全”和“经济”的原则

2.船舶避让操纵失误

3.识别助航标志的失误

4.导航设备使用失误

5.他船航行的失误

三、水运交通安全技术措施

(一)船舶航行定位与避碰

1.船舶导航与定位

(1)导航

为了保证船舶航行安全,首先要确定船舶与位置。实际航向有3种:首先是罗经航向,它是由罗经直接批示的船首方向。罗经航向经过罗经误差修正后得到正确的船首向,称为真航向。由于风流的影响,船舶运动的速度是船舶在静水中运动的速度与风流引起的速度的合速度,该合速度的方向是船舶重心轨迹的方向,称为航迹向。

测定船首方向的主要仪器罗经包括磁罗经、陀螺罗经。

(2)定位

定位方法按照参照目标可分为岸基定位与星基定位。

卫星导航系统是以人造地球卫星为参照目标的位置测定系统。

2.船舶操纵与避碰

(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1.VTS的功能与组成

VTS在其覆盖的水域中搜集两方面数据:

一方面是航路的气象、水文数据及助航标志的工作情况;

另一方面是航路的交通形势。搜集到数据以后,再用适当的方式显示这些数据,根据国际与当地的船舶交通规则以及有关的决策准则,对交通形势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这就是数据评估。

2.VTS设备

一个完整的VTS系统应配置如下主要设备。

(1)雷达监测系统

(2)通信系统

(3)计算机系统

3.VTS对船舶的服务和监管

(三)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GMDSS)是一个符合《1979年海上国际搜救公约》规定的全球性通信网络。它应能满足遇险船的可靠报警,对遇险船的识别、定位,救助单位之间的协调通信,救助现场的通信,可靠、及时的预防措施以及日常通信等各项要求。

1.报警

2.通信

3.寻位

4.播发海上安全信息

(四)特种货物与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1.重大件货物的装运管理

重大件货物是指质量、体积过大或尺寸超长的货物。

按我国规定,远洋运输中,凡单件质量超过5t或长度超过9m的货物;在沿海运输中,单件质量超过3t或长度超过12m的货物,均属重大件货物。

按国际标准规定,凡单件质量超过40t,或长度超过12m,或高度、宽度超过3m的超高或超宽货物,如车辆、大型成套设备、集装箱、快艇等均属重大件货物。

2.危险货物运输与管理

危险货物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感染与放射等特性的物质,在运输、装卸和存储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等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目前国际危险货物海运量约占海运货物总量的50%。国际海事组织依据并为实施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制定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我国交通部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制定并颁布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并于1996年12月1日起在我国实施。

《国际危规》与《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适用于包装危险货物。《MARPOL公约》对油轮运输,散装液体化学品运输的安全问题有具体规定。此外,《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及设备规则》(简称IBC Code)和我国《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结构与设备都提出特殊要求。《国际散运液化气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GC Code)对运输低温加压而成液态货物的船舶的结构与设备有具体规定。《国际危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分类与性质,包装与标志以及海上安全运输的要求。

《国际危规》根据危险货物的主要特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大类:①爆炸品;②气体;③易燃液体;④易燃固体;⑤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⑥有毒物质和有感染性物质;⑦放射性物质;⑧腐蚀品;⑨杂类危险货物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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