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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讲义:第六章第六节

发表时间:2019/12/10 15:18: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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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背景及意义

应急管理部7月5日通报:全国近10年已退出4000余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现有2220家,分布在10个省(自治区)、160个县,年产值670多亿元,出口总值约3.4亿美元,产量约占世界的75%。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稳向好。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已成为我国一些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湖南长沙的浏阳市、株洲的醴陵市和江西萍乡的上栗县、宜春的万载县四县(市)已有1400多年的花炮生产史,是全世界最大的花炮生产基地,全世界80%的花炮产自上述地方。

同时,烟花爆竹生产属于劳动密集型的高危行业,具有生产企业规模小、工艺设备简单、技术含量低、投资成本小、风险高等特点。近几年来,由于一些地方忽视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致使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据统计,自1985年到《条例》出台前的2005年11月,全国各地累计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8532起,死亡9349人,每年平均发生事故406起,死亡445人。特别是北京市对烟花爆竹燃放实行“禁改限”之后,全国约有170多个设区的市也将由禁止改放为限制燃放或者完全放开,这将使烟花爆竹市场需求大量增加。为了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有必要通过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完善现行法律制度,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2016年2月6日,新修订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开始实施。

【考试内容与要求】

分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烟花爆竹燃放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烟花爆竹的范围

《条例》中所称的烟花爆竹,包括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资质许可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政府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 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四)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重点)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2.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3.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5.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6.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8.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10.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 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五)规章制度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

(一)烟花爆竹的批发和零售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条件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许可证

批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30日内审查完毕);零售经营者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20日内审查完毕)。

烟花爆竹的经营企业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持该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四、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规定

(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二)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2)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3)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6)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熟悉)

(一)一般要求

第三十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多选)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二)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 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2·9”中央电视台大火事件:2009年2月9日晚,在建的中央电视台电视文化中心(又称央视新址北配楼)发生特大火灾。火灾致使1名消防战士牺牲,另有多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亿元。事故后70余人受到责任追究,案件首犯央视新址办主任徐威因危险物品肇事罪和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2009年1月19日,中央电视台办公室下发《关于春节期间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明确指出央视新址属于禁放烟花场所。而根据北京市规定,燃放A类烟花(大型礼花)必须经过市政府批准。但徐威无视规定,擅自决定在元宵节组织部门同事燃放大型烟花。2月9日晚,大型烟花燃放过程中引发特大火灾。

六、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按照处罚金额归类)

100-500元: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方式燃放的;

200-1000元:搭乘公共交通或者邮寄以及托运夹带烟花爆竹的;

200-2000元:对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的;车辆无警示标志的;装载不合规的;装烟花爆竹车厢载人的;超速的;经停无专人看守的;未按时交回许可证的;~之一)

1000-5000元:零售的销售非法生产的或者销售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5000-2万元: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

1万-5万元:

①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

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的处罚(未按照核定种类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作业不符合的;雇佣为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原料不合规或者原料超过标准用量限制的;使用禁止配伍的物质生产的;未按规定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

③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人员违反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的;

2万-10万:

①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或者向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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