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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04年第3号公告(关于高致病性禽流感)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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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 其他部委文件【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3号公告【发文机关】 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04-1-28【生效日期】 2004-1-28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4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动物疫情的传播,切实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暂停从韩国、日本、越南、柬埔寨、泰国、老挝、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等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国家进口禽类及其产品。海关自即日起至另行公告恢复进口之日止,不接受上述国家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申报,不予办理通关手续。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发放从上述国家进口肉鸡类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件目录一中所有肉鸡产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三、暂停出口来源于广西、湖南、湖北三省区疫区所在县的禽类及其产品。海关自即日起至另行公告恢复出口之日止,不接受上述疫区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申报,不予办理通关手续。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发放来源于广西、湖南、湖北三省区疫区所在县的活鸡、鸡肉产品出口许可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公告发布之日后新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国家(地区)及国内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参照本公告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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