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06报关员资格考试复习讲义第五章第三节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第三节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一、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原产地规则类别
 1、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范围是原产地为受惠国的进口产品;它以双边或多边协定形式确定。
 我国执行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亚太贸易协定》、《东盟框架协议》、《CEPA香港规则》、《CEPA澳门规则》《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巴早期收获协议》(巴基斯坦)等。此外有《三国换文》(老挝、肩部摘、缅甸)。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自主制定,并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普遍、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最惠国进口产品。
(二)原产地认定标准(两种标准比较)P233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2)增值标准
 非在某一受惠国获得,满足以下条件时,以进行最后加工制造的受惠国为原产国:
 ① 最后制造工序在受惠国完成;
 ② 《亚太协定》增值比例不少于50%,孟加拉国不少于40%;
 《东盟协议》要求东盟自由贸易区增值成分不少于40%;
 ▲▲     CEPA项下港澳产品的原产地增值标准为不少于30%;
      《中巴早期收获协议》项下,巴基斯坦增值不少于40%;
      《特惠协定》下的非洲增值比例不少于40%。
 (3)直接运输标准
      直接运输或者:
 ① 运输未经非受惠国关境;即使途经非受惠国,也完全出于地理原因或商业运输的要求;
 ② 非受惠国关境内未使用、交易和消费;
 ③ 除简单处理外,未经任何其他处理。
 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应当从香港或澳门(可经香港)直运内地口岸(不能从香港外第三国转运)。
(三)、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2)“实质性改变”的标准:税则归类(四位编码)改变;税则改变不能反映实行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四)申报要求
 1、报关时必须提供“原产地证书正本”,如经其他受惠国,须另交“未再加工证明文件”;
 2、《东盟框架协议》项下报关时要申明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
 CEPA香港规则和澳门项下报关时要申明适用零关税税率;
 香港产品,同时提供“香港海关查验报告”,以证明适用绿色关税制度;
  巴基斯坦产品报关时要申明适用《早期收获协定》税率;
  非洲产品报关时申明适用特税关税。[Page]
(五)原产地证明书                    ▲▲
 1、《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书: 一批一证;无证到货可90日补证;
 2、《东盟协议》的原产地证书
     ① 有效期:4+2个月(延长以转运为前提);
 ②货值不超200美元,可不提供,但要提交制造商的声明;
 ③ “一批一证”;
 ④ 无证到货,可在装运之后的1年内补发。
 ⑤  对证书真实性质疑时,可担保放行(按最惠国或暂定税率征收等税保证金)。
 3、CEPA原产地证书
  ① “一批一证”;
 ② 未再加工出具证明的签发机构是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
 ③ 绿色关锁制度:香港海关查验并施加绿色关锁,进口时海关查验香港海关查验报告后直接放行。
 ④ 实行海关联网管理。无法核对时,可担保放行,海关90天内核定证书真实性时退保或转税。
 ⑤ 对证书真实性质疑时,可经总署或深圳、拱北原产地管理办公室向香港海关、澳门海关或经济局提请核查,期间可等税担保放行(按最惠国或暂定税率核定税额);
 ⑥ 澳门原产地证签发机构:澳门特区经济局。
    香港证签发机构:香港工贸署、总商会、工业总会、中华厂商联合会、中华总商会、印度商会。
     4、中巴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证:
 ① 有效期:6+2个月(延长以转运为前提);
 ② 无证到货,可在装运之后的1年内补发。
 ③ 展览期间留购同样可以协定税率。
     5、台湾水果问题:零税率,必须:
        ① 台湾完全获得;
        ② 直运大陆  或者经过港澳、日本的石峘岛。
(五)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项下的原产地证
     1、进口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产品时,必须提供原产地证;加工进口也不例外。
      2、政策实施之前保税进口,内销时必需按照政策办理:交证。无证,则按照最高反倾销税率征税,或按照最高保证金征收比率收取现金保证金。
      注意:原产地证并非唯一判定原产地标准。
(六)原产地预确定制度:直属海关确定
 150天内预确定决定并通知。  
 条件:进口与确定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实施和条件不发生变化。
二、税率适用
(一)税率适用原则
 1、06年进口税则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06年进口关税总水平为9.9%。
 2、出口税则:一定期限内对鳗鱼苗等征收暂定税率。
 3、进口税率适用原则:多种税率下“从低计征”。
 ① a、最惠国税率:世贸组织成员国的货物;  
签订(含最惠国待遇条款)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原产于我境内的进口货物;
    b、协定税率:与我签订含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c、特惠税率:与我签定含特殊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d、普通税率: 此外国家的货物、产地不明的货物。
 ② 暂定税率:
 a、 最 惠国 税 率项 下:如有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
 b、协定、特惠税率项下:如有暂定税率,从低适用。
 c、普  通  税  率项下:使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 如有暂定税率,不得适用。
 d、出 口 货 物: 如有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
 ③ 关 税 配 额:配额内的货物,配额税率优先;配额外,按上规定执行。
 ④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按相关条例规定执行,遇有协定税率则按照协定税率计征
  报复性关税税率:对我实行贸易歧视,则一律按照报复性关税计征。
ITA税率:信息技术产品
二)税率适用时间:
 进出口货物,应按接受申报日的税率征税。
 特例
 1、提前申报的,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进口)或运抵监管区日(出口)税率;
 2、进口转关,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申报日税率;
 3、出口转关,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申报日税率;
 4、集中申报货物,适用每次进出口(申报进出境)日税率;
 5、超限未报被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税率;
 6、违反规定需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适用违反行为发生日税率;不能确定是选择发现日税率。
 7、已放行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下列行为需交纳税款的,适用海关
 再次接受申报日或核准日的税率(共性:批准)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暂准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进境的;
 (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