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企业加工贸易合同的核销应向海关递交的有关材料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1、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应向海关递交的有关文件: 
(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有海关签章的); 
(3)核销报表;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它单证和证件。  
2、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的注意事项: 
(1)所报各项单证内容必须真实、准确、齐全、有效; 
(2)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出口后,一个月内办理核销手续; 
(3)保税仓库每月5日前将上月转存货物的收、付、存情况列表报主管海关; 
(4)保税工厂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将上季度的进、产、销、存情况季报表报送主管海关; 
(5)登记手册丢失应及时到海关备案; 
(6)除保税工厂、保税仓库、保税集团以外,进口保税料件如需内销,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交纳税款后方准予内销,若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还需交验进口许可证和批件; 
(7)各企业对海关开出的税款缴纳证于七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税。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