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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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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日期:1974-03-11
执行日期:1983-10-06
    目标和原则

    本公约各缔约国,希望改进班轮公会制度,认识到需要有一个普遍接受的班轮公会行动守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承运其对外贸易货物的班轮公会的活动方面的特殊需要和问题,兹同意在守则内反映出下列基本目标和原则:

    (a)目标:便利世界海洋货运的有秩序扩展;

    (b)目标:促进适应贸易需要的、定期的和有效率的班轮服务的发展;

    (c)目标:保证班轮航运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均衡;

    (d)原则:公会的各种办法不应对任何国家的船东、托运人或对外贸易有任何歧视;

    (e)原则:公会与托运人组织、托运人代表和托运人就共同关心的事项进行有意义的协商,如经请求,有关当局亦可参加;

    (f)原则:公会的活动如与关系方面有关,公会应向他们提供有关其活动的资料,并应公布有关其活动的有意义的情报。

    兹协议如下:

    第一编

    第Ⅰ章  定  义

    班轮公会或公会

    两个或两个以上使用船舶的运输商的团体,这些运输商在特定的地理范围内,在某一条或数条航线上提供运送货物的国际班轮服务,并在一项不论何种性质的协定或安排的范围内,按照划一的或共同的运费率及任何其他有关提供班轮服务的协议条件而经营业务。

    国家航运公司

    某一国家的国家航运公司,是指其总管理处及其实际控制设在该国,并为该国有关当局或依照该国法律所如此承认的使用船舶的运输商。

    牵涉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合营事业所拥有和经营的航运公司,其权益的大部分为这些国家的公(或)私利益所拥有,而其总管理处及其实际控制设在这些国家中之一国,则可被这些国家的有关当局承认为国家航运公司。

    第三国航运公司

    在两国之间使用船舶经营货运而并非该两国国家航运公司的运输商。

    托运人

    为了运送对他有利益的货物而同一个公会或航运公司订立或表示愿意订立合约性或其他协议的个人或实体。

    托运人组织

    促进、代表和保护托运人的利益,并为其所代表的托运人的国家的有关当局??如这些当局要这样做的话??承认其具有此种身份的会社或相等团体。

    公会承运的货物

    公会会员航运公司按照公会协议运输的货物。

    有关当局

    一个政府或由一个政府或国家立法指定来执行本守则中规定属于此种当局的任何职务的机构。

    促进贸易性运费率

    为了促进运输有关国家的非常规出口物而订定的运费率。

    特别运费率

    除促进贸易性运费率外,可由有关当事各方商订的优惠运费率。

    第Ⅱ章  会员公司间的关系

    第1条  会  籍

    1.任何国家的航运公司,在符合第1条第2款所定标准的条件下,都有权成为承运其国家对外贸易货物的公会的正式会员。不是公会任何航线上的国家航运公司的航运公司,在符合第1条第2款和第3款所定标准并遵守涉及第三国航运公司的第2条关于货载份额的规定的条件下,有权成为该公会的正式会员。

    2.申请参加公会的航运公司应提出证据,证明其有能力和愿望,按照公会协议的规定,在公会营运范围内,长期地经营定期的、适当的和有效率的航运服务,只要符合本项的标准,也可以使用租船;保证遵守公会协议的一切条款,并应于公会协议中有此规定时,提出财务担保,以便在以后退会、会籍中断或被开除会籍时,能够履行未清偿的债务。

    3.在审查不是有关公会任何航线上的国家航运公司的航运公司的入会申请时,除第1条第2款的规定外,并应特别考虑到下列各点:

    (a)公会经营航线的现有货运量及其增长的展望;

    (b)公会经营的航线对现有和预期的货运量是否有足够的舱位;

    (c)接纳该航运公司加入公会后,对公会航运业务的效率和质量可能发生的影响;

    (d)该航运公司目前是否在相同的航线上参加公会经营范围以外的货运;

    (e)该航运公司目前是否在相同的航线上参加别的公会经营范围以内的货运。

    以上各点不得用来阻止执行第2条内关于参加货载承运的规定。

    4.关于入会或重新入会的申请,公会应迅速作出决定并迅速通知申请人,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从申请之日起算六个月。公会如拒绝一个航运公司入会或重新入会,应同时以书面说明其拒绝的理由。

    5.公会审查入会申请时,应考虑公会承运其货载的国家的托运人和托运人组织所表示的意见,并于有关当局要求时考虑它们的意见。

    6.申请重新入会的航运公司,除第1条第2款所定的入会标准外,并应提出证据,证明业已依照第4条第1款和第4款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公会可以特别查询该航运公司以前脱离公会的原因。

    第2条  参加货载承运

    1.被接纳为会员的任何航运公司,应在公会所经营的航线范围内享有航次和装货的权利。

    2.公会实行公摊制度时,在公摊制度的范围内参加货载承运的所有会员公司都有权参加该航线的公摊。

    3.为决定会员公司有权取得的货载承运份额起见,每一国的国家航运公司,不论公司数目多少,应被视为该国的一个单一的航运公司集团。

    4.在按照第2条第2款规定,确定个别会员公司及(或)国家航运公司集团的公摊货载份额时,除彼此间另有协议外,应遵守有关其参加公会承运货载的权利的下列原则:

    (a)两国之间的对外贸易由公会承运其货载时,这两国的国家航运公司集团参加承运彼此间对外贸易的、由公会承运的货物,在运价和数量上享有同等的权利;

    (b)倘有第三国的航运公司参加该航线的货载承运,它们有权获得运价和数量中一个相当大的部分,例如百分之二十。

    5.如公会承运其货载的任何国家,没有国家航运公司参加承运其货载,则按照第2条第4款规定由国家航运公司承运的货载份额,应在参加货运的各个会员公司之间按照它们各自的份额比例加以分配。

    6.如一国的国家航运公司决定不承运它们的全部货载份额,则它们货载份额中它们不承运的部分,应在参加承运的各个会员公司之间按照它们各自份额的比例加以分配。

    7.如有关国家的国家航运公司不参加公会营运范围内的这些国家之间的营运,公会承运的这些国家之间的货载份额,应在参加的第三国会员公司之间通过商业谈判加以分配。

    8.一个地区内的国家航运公司,即公会经营的航线的一端的公会会员,可以按照第2条第4款至第7款规定互相商定把分配给它们的货载份额在它们之间重新分配。

    9.除遵守第2条第4款至第8款关于各个航运公司之间或各个航运公司集团之间货载份额的规定外,公会应按照公摊协议或货载分配协议中规定的时限以及公会协议所定的标准,定期审查公摊协议和货载分配协议。

    10.本条的适用,应在本守则生效后尽速开始,并应在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二年的过渡期间内完成,要考虑到每一有关航线的具体情况。

    11.公会会员航运公司有权以租船来履行它们对公会的义务。

    12.在没有公摊制度,但订有靠港、航次和/或其他方式的货载分配协议时,应适用第2条第1款至第11款所订的分配份额和修改份额的标准。

    13.公会没有公摊、靠港、航次或他种参加货载承运的协议时,为公会会员的任何一个国家航运公司集团可以要求按照第2条第4款的规定,对公会承运的它们两国之间的货载采用公摊办法,或者,它们可以要求调整航次,使这些航运公司有机会享有大体上与第2条第4款规定相同的权利,参加公会经营的这两国之间的货运。任何这种要求应由公会予以考虑,并作出决定。如果在公会会员之间不能就成立这种公摊制度或航次调整达成协议,则航线两端国家的国家航运公司集团,在决定成立这种公摊制度或航次调整时,应有过半数的投票权。这个问题应在接到要求后六个月内予以决定。

    14.如公会营运的航线任何一端国家的国家航运公司之间对应否采用公摊办法的问题意见分歧时,它们可以要求在公会营运的范围内调整航次,使这些航运公司有机会享有大体上与第2条第4款规定相同的权利,参加公会经营的这两国之间的货运。如公会承运其货载的国家之中,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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