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案件的撤销、撤诉
(1)申诉案件的撤销
海关在受理申诉之后,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发现有上述“决定不予受理”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申诉案件,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2)申诉案件的撤诉
申诉案件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人撤回申诉的,海关应当终止申诉案件的审查。
5、申诉案件的处理决定
(1)海关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限(重点)
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案件,经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海关处理决定的种类
海关经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分下列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①决定维持,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②海关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或者责令下级海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原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重新作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④原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决定撤销,由原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3)申诉案件处理决定的送达
对申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发法律文书,加盖海关行政印章,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申诉人。
(四)申诉人的救济途径(重点)
申诉人对经申诉程序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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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