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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效力及补发、换发报关员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公告(06年第27号)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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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06  2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的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效力及补发、换发报关员资格证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报关员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其报关员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一)现在海关注册的;

(二)200311日以后取得报关员资格,尚未在海关注册的;

(三)200411日以后注销注册的。

二、报关员资格证书因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有误或者发生变更,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以向原发证地直属海关申请换证。

(一)申请换证的,应当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报关员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

2.原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近3个月内正面免冠小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1张;

5.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报关员资格证书损毁、遗失的,可向原发证地直属海关申请补证。

    (一)申请补证的,应当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报关员资格证书补证申请表》(见附件2);

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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